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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红建发〔2021〕169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11/2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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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持续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要求,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补齐制度短板建设

  各县市要按照“一城一策”工作要求,夯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烂尾楼问题的教训,落实县市监管责任主体,强化督导检查,已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县市应于近期全面排查资金监管执行情况,针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账户设立、缴存、拨付和专款专用等关键环节查漏补缺,杜绝挪用预售资金。尚未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县市应于2021年年底之前,出台适应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从制度上防范监管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二、严格审批手续,严把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一)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次)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下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2021年11月1日起,全州新建商品房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步审核把关,上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批发放。

  (二)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对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意义。要认真梳理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行政审批制度,提升市场监管手段,不断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核上报预售许可前,要严格资料审查,核实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信息,对发现疑义或有关证照不一致的情况,应详细核实,对前置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县市要严格实施现场勘查环节,查看开发项目施工情况,检查项目房屋楼盘表信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建筑工程用途体量完全一致。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中与建设工程规划性质、体量不一致,或擅自改变工程体量标准、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低建高、采用欺瞒等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缴存和拨付

  (一)县市要落实对属地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要确定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确保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用于其他支付结算,也不得现金支付。

  (二)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申请住房贷款的,应将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使用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存购房人支付的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首付资金应一次性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人垫付或首付款分期,购房人也不得使用信用卡透支资金或“经营贷”、“消费贷”等购房融资方式支付购房款。

  (三)房屋交易当事人应使用同名银行账户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存入房款。交易当事人与银行账户名称不一致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其网签合同备案;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购房款,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方式,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大额交易报告。

  (四)金融机构要做好购房首付款资金来源审查,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将贷款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

  (五)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科学合理确定预售监管资金的拨付节点,确保专款专用,既要保障监管资金能有效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又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将贷款全额及时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否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履行监管职责;要定期对金融机构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情况通报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

  四、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严格公开公示制度

  (一)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和提高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协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推动互联网+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模式,实现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之间的数据实时互联互通,动态监管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拨付情况,确保管理不留盲区,全力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二)县市要督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一房一价销控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房屋规划用途、房屋对应的使用年限、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和监管协议等证明材料。

  五、加大检查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在售项目的全面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是否具备;实际销售用途体量与预售许可及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内容是否相符;各类需要公示的证书材料是否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特别要加大对重点楼盘的监控力度,对热销楼盘、退房率高、价格异常、延期交房、未验收交房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实行重点检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购房款未进入或未全额进入监管账户、收取其他名目款项,逃避或变相逃避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或上报暂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监管银行未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应通报监管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由监管银行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建筑工程用地性质、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证书变更后,必须到预售许可颁发部门申请变更。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预售许可信息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预售许可证后,方可继续销售。

  (四)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得预售商品房。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至少每季度一次开展辖区内商品房在售项目全面检查,对发现问题要严肃自查整改,对违法违规的企业按规定进行查处,每季度末将检查情况报送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州局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执法不力,问题较多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昆明新奇星科技有限公司搭建了红河州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其中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等,请各县市于10月底前上线应用好相关系统。

  (二)2020年1月1日—2021年10月期间,各县市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存根复印件,请制作封面目录,装订成册,于11月15日前报州住房城乡局进行备案。

  附件: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审批表

  2.红河州商品房预售方案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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