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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红民发〔2023〕44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11/1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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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要求,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实际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038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50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7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1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0元/人·月、三档提高到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安排

  (一)从2023年7月起,全州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30元。

  (二)从2023年7月起,全州农村低保A类补助水平实行顶标发放,即504元/人·月;全州农村低保对象B类补助水平提高到305元/人·月;全州农村低保对象C类补助水平提高到260元/人·月。

  三、有关要求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次13个县市统一按照州级提标文件执行,县市不再出台提标文件。

  (二)各县市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提标工作,及时将相关标准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

  (三)各县市要落实好本级应承担救助保障资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发放。

  红河州民政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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