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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司法局关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0/2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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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红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规定,现将红河州委宣传部文明办起草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1月24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红河州司法局立法科。

  电子邮箱:123929744@qq.com

  联系电话:0873-3053882(传真)

  邮政编码:661100

  通信地址:蒙自市护国路红河州司法局313办公室

  红河州司法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推进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文明红河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彰显时代精神,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第七条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九条 每年3月为红河州“文明行为促进月”。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传承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崇尚文明行为,抵制不文明行为,彰显红河文明形象。

  第十一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三)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文明出行,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有序礼貌乘车,骑乘出行佩戴头盔,有序停放车辆。

  (五)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六)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理性处理医疗纠纷;

  (七)文明用餐,理性消费,弘扬勤俭节约美德;

  (八)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建(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整洁;

  (九)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设备和时间;

  (十)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合理避开他人;

  (十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不无故横躺公共座椅;

  (十二)邻里和睦相处、互敬互助;

  (十三)以节俭、文明的方式进行婚丧活动,积极参与移风易俗;

  (十四)文明养宠,为宠物系好牵引绳,即时清除宠物粪便;

  (十五)其他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二)符合条件的公民自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三)参与乡村振兴、文化文艺、助学支教、医疗健身、科学普及、法律服务、卫生环保、扶弱帮困、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文明如厕,无故不占用无障碍卫生设施和母婴设施;

  (六)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诚信友好交流,拒绝网络暴力;

  (七)其他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挪用、损坏消防等安全设施;

  (二)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悬挂、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不从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设施抛掷物品;

  (三)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

  (四)其他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五)车辆不按信号灯指示、规定车道行驶,摩托车夜间飙车炸街;

  (六)宠物未接种疫苗,遛狗不牵绳。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和目标,依法及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报州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五条 州、县(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完善环境卫生、文化体育、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为公民实施文明行为创造条件。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岗)。

  鼓励商场、超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急救、无障碍等设施。

  第十七条 州级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红河好人”“新时代红河好少年”“四个一批”等选树宣传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机构组织开展红河州“文明行为促进月”活动,结合“3·5”学雷锋日,开展“文明行为我践行”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文明劝导、交通引导、秩序维护、垃圾分类、文明巡查、关爱独居老人等学雷锋志愿服务,弘扬新风正气,凝聚向上向善能量。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宣传,依法及时制止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教育部门加大学校思政教育力度,推动文明校园创建,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推进文明建设,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文化旅游部门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营造和谐医疗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

  网信部门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民政、民宗宗教、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人居环境治理,建设宜居乡村;

  各级各类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一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协会章程,推动有关基层组织和行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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